2026年6月5日上午9时46分,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的院子桥西侧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这条限速20公里的道路上,71岁的骑行者钱后英在距离家仅几百米的地方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穿越路口。与此同时,司机王某军驾驶的苏M***7T小型客车自东向西驶来,双方发生了碰撞。钱后英受重伤,最终于事故当天去世,尸检显示其脾脏破裂、颅脑损伤、双侧气胸以及多处骨折。
犯罪交警于7月13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双方认定为“同等责任”,而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8月10日确认了这一结论。根据司法鉴定,王某军的车速测得在41至42公里/小时之间,而该路段限速为20公里。钱后英的家属表示,在处理事故时交警曾提及限速标志位置不在事故发生地点,导致肇事司机不受限速条款约束,这一解释引发了家属的质疑。
交警的言论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限速的有效性究竟是由标志牌的位置决定,还是应当适用于整条道路?国家标准明确规定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速区域的起点,并可以在交叉口重复设置。限速规定应适用于这条道路的所有车辆,而不仅限于某个方向。尽管如此,交警对家属的解释是东边驶来的车辆“尚未到达限速标志”,因此不受限速限制。王某军的超速行驶清楚无疑,却未被判定为主要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指出,机动车在无信号灯的路口需停车观望,优先让行来自右侧的车辆。钱后英的电动自行车在王某军的右侧,理应由王某军让行,但认定书对此完全未提及,从逻辑看,这似乎是为了支持“同等责任”而故意遗漏。
在与交警的首次询问中,王某军承认对这条路相当熟悉,知道路口的存在,却表示并未减速。他在距离路口数米处才注意到钱后英的出现,而家属强调该路口西南角设置了凸面镜,这意味着王某军要么未能有效观察,要么根本没有注意到路况。此外,事故发生后王某军两次移动肇事车辆,违反了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法律要求,此举是否经过批准,或者是否进行了位置标记,均未见交警记录。
原认定书仅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条宽泛原则性条款来认定王某军的责任,而对其可能违反的多条具体法规则未进行探讨。反观钱后英,遭受撞击后反被认定为违反交通规定,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依据的是地方性交通法规。然而,家属指出头盔佩戴与事故无实际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事故的责任划分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法律适用的偏差是否意味著倾斜的判断?对于复核结论,尽管官方认为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正确,但这一结果仍未能获得广泛共识,家属的质疑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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